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告(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发布,向社会广泛征求修订意见。修订稿对原文做了14处修订,包括修订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的定义,通告适用范围等。
修订稿第四条提出,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本市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将原“由本市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具体实施”修改为“由本市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具体实施”。根据环大气〔2020〕31号文增加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修订稿还对监督抽测复测期限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应按照要求限期进行复检。”明确“排放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应于7个工作日内自行维修并到广州市机动车排气复测点进行排气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