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我协会荣获2015年度广东省消费维权积极贡献奖!!

发布日期:2016-03-09 阅读次数:1486 来源:

为感谢各位专家委员对消费维权公益事业的鼎力支特和热情付出,省消委会秘书处在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对表现枳极、贡献突出的熊双玲秘书长与郭俊荣副秘书长等16名专家委员颁发“2015年度广东省消费维权积极贡献奖”!!

过去的一年里,我协会熊双玲秘书长与郭俊荣副秘书长对消费维权公益事业热心关注、无私付出,积极参与省消委会纠紛调解、消费调查、行业评议等工作,大力协助省消委会开展推动取消汽车年票缴费(下附原文)、为省消委会《汽车消费评议暨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调查报告》(点击下载该文件)制定测评内容并提供报告修改意见,在维权救助、社会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贡献。

郭俊荣副秘书长表示,在2016年里将继续支持广东省消委会的消费维权工作,履行消委会专家委员的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消费维权公益行动,解决民众消费维权难点,纠正行业不良陋习,推动广东维权事业的发展,建设广东良好消费环境,今日如此,日日皆然!



附:广东省消委会向有关部门提交年票制建议函

鉴于消费者对年票制反映强烈,征收与反征收的矛盾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代表广大消费者向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建议公函,正式提出解决年票问题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建议。具体是:

一、着眼广东改革发展大局,把握政府权力界限,推动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回归市场化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是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政府报告中对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指示,所以政府在对待行政收费这样的问题上要特别慎重。从本质上看, 消费者支付路桥隧道通行费应是民事消费行为,消费者与道路建设管理方之间应是民事合同关系,地方政府以行政事业名义征收,并且采用捆绑打包强制征收的方式,则有法定依据不足、过度干预市场的嫌疑。因此,省消委会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明晰道路交通管理及费用征收的权责范围,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回归市场化,在道路资源配置中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 面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广大消费者,更好服务广东改革发展大局。

二、着眼消费者权益保护,尽快全面公开年票收费信息,确保道路通行收费公开透明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一项基本权利。年票制实行至今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但年票征收定价从未举行过公众听证、费用收支账目明细也极少向社会公开,广大消费者既不清楚征收定价的依据、标准,也无法掌握所缴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其知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为此,消费者对年票征收的监督和关于获取年票收费相关真实信息的诉求应得到支持。省消委会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进一步公开年票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详细收支账目、债务清偿明细等具体相关信息,确保道路通行收费公开透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实现。

三、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优化通行费征收,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道路收费制度

年票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道路的通行效率,同时有利于解决道路建设的债务问题,推动市政交通网络的建设及完善。但是,在目前收费不公开、不透明的前提下,年票制采取将通行费用捆绑打包强制征收的方式,有强制消费、乱收费的嫌疑,已经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为,对于年票制涵盖的路桥隧道, 每位消费者通行使用的次数、频率都不一致,有些消费者甚至不曾使用,但现行规定却要求所有车主购买统一价格的年票,而且必须购买,显然不合情理,有失公平。

我们认为道路通行收费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为确实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监督建议权,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顺应消费者的呼声和诉求,重新对年票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年票收费的行政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对收费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尽快建立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的道路收费制度,取替现行的、为广大消费者所诟病和抵触的年票制。同时,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大力推广普及“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方式,优化道路通行费用的收取,为消费者提供高效方便的交通消费服务,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此外,市政路桥隧道作为社会公共品,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免费开放已解决债务问题的路桥隧道,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回购部分收费道路供市民免费通行,真正做到让利于民、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