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广州市中小客车登记工作相关便民提示

发布日期:2012-09-04 阅读次数:744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根据市政府《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有关规定),对本市中小客车登记工作相关便民提示如下:
      一、取得的更新指标只用于排气量不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如《机动车登记证书》原排量为1996ml的,不能购买排量为1997ml(含)以上的中小客车。各位车主在办理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前,应先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排量”项目是否正确,如为空或不正确的,先到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办理补录或更正手续。
      二、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2012年7月1日零时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在2013年3月31日前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车辆转移登记。完成办理转移登记后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或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jtzl.gzjt.gov.cn/)查询是否属库存二手中小客车。
      三、对车主在办理中小客车迁出本市业务前,应了解清楚迁入地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环保达标情况)等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再办理迁出本市业务,避免出现迁出本市后无法提供指标证明文件办理回迁的情况。
      四、目前,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选号有五种方式,分别是:“10选1随机选号”、“窗口自编自选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互联网自编自选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小型汽车(俗称:蓝牌车)选号可选用上述五种方式,大型汽车(俗称:黄牌车)、挂车、摩托车等只能选择“10选1随机选号”或“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两种选号方式。
      五、7月1日前已在外市迁出但未迁入本市且未办公证的中小客车,请尽快到市区各车管分所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档案,由车管分所查验机动车并且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迁入本市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后,电话通知车主前来办理迁入本市业务。
      六、《通告》和《试行办法》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遇到其他涉及机动车登记的问题,可到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办公大厅咨询,或直接拨打车管部门对外服务电话87220001咨询了解。涉及中小客车指标管理的,可以拨打96900,接通后按“0”->“1”指标业务咨询专线座席,或登陆指定网站(http://jtzl.gzjt.gov.cn/)进行网上咨询提问,有专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