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接到工商部门关于提交7月1日零时前车辆销售资料的汽车销售商,须在7月5日24:00前将相关资料交到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企管科,经当地工商分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补收,逾期将不予接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