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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03 阅读次数:70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广东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二、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和式样。

(二)要求从新机构挂牌起,新印制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挂牌后新发票监制章式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要求,本《公告》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