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调整后汽车消费税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1% 下调2%
1.0升至1.5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3% 不变
1.5升至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5% 不变
2.0升至2.5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9% 不变
2.5升至3.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12% 不变
3.0升至4.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5% 上调10%
4.0升以上的乘用车 40% 上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