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赔偿成车主维权第一诉求 汽车三包细则仍待完善

发布日期:2013-07-30 阅读次数:70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即将于10月正式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正在影响人们对于车辆维权的心理预期,但是能否满足消费者的维权要求,仍存在不确定因素。

  一份由汽车投诉网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汽车投诉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要求赔偿”的车主投诉占比居首,达到38.45%,超过“要求维修”的诉求。

  车主维权预期升高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厂商对服务的看重,消费者维权的成功几率有所提升,但由于相关规定和制度的不健全,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诉求依然难以得到很好的满足。”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有观点认为,对于即将实施的“汽车三包”政策,虽然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一法规中更多体现出对故障车辆的维修和解决意见,而对消费者的“赔偿需求”并没有相对明晰的说明,消费者维权时寻求“赔偿”的诉求依然难以得到满足。

  最近的案例是,在不满厂商维修意见,向厂商和经销商要求赔偿未果后,深圳几名江淮同悦锈蚀车车主选择将当地的两家代理商告上法庭。日前,这一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上述几名车主所购买的江淮同悦车型在使用过程中,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铁板锈蚀。为此,江淮经销商按照厂商给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对上述车型“切割并更换钢板”。之后车主发现,车辆进行处理后,锈蚀问题依然存在。

  对此,车主认为,厂商给出的切割换钢板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车辆存在的问题;而车主原本是看中厂家宣传的“一体式车身”、“无焊点”才选购了同悦车型,因此对于车辆切割后的安全性能,车主提出质疑。

  上述深圳车主的代理律师认为,大面积的切割维修势必导致车辆贬值,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由厂商或经销商承担,车主提出“补偿诉求”并不过分。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提出‘补偿’的诉求,是十分正常的。”邱宝昌认为,“但是,由于目前国内相关法规中并未对这一诉求提出解决方案,因此消费者寻求‘补偿’的诉求一般都很难得到解决。要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需要建规立制。”

  类似江淮同悦车主维权索赔的案例,目前并不少见。汽车投诉网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度投诉诉求中,“要求赔偿”的投诉占比38.09%,成为车主维权的第一诉求;2013年上半年,“要求赔偿”的比例上升至38.45%。

  新规难满足“补偿”诉求

  事实上,在目前“汽车三包”规定中,所涉及的仍多是车辆维修、退换等“框架性”条例,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诉求”,“三包”规定中并未过多涉及,仅有一条含糊的表述,“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所谓‘合理’,该如何界定?”北京的某自主品牌经销商曾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出质疑,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标准,这就意味着汽车经营者依然掌握着“补偿”的决定权。

  对于汽车消费者普遍存在较高心理预期的“退换车”规定,也并非“无成本”。“汽车三包”对消费者发生退换货时,要给予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合理使用补偿”列出了详细的计算公式。

  邱宝昌认为,“‘汽车三包’对消费者给予厂家的合理补偿有明确的计算公式,但对厂商应给予消费者的补偿却没有明确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的义务和权益的不‘对等’。”

  这也意味着寄希望于“汽车三包”维权的消费者,仍然需要依靠更多的法规细则去实现 “补偿”的诉求,这正是“汽车三包”政策实施前亟待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