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广州市2012车船税纳税指引

发布日期:2012-12-28 阅读次数:1395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对船舶和单位车辆实行属地征收;对私人车辆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可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多种方式申报纳税。
     (一)船舶和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其中,单位纳税人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应到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私人车辆
    纳税人可到以下地点申报缴纳车船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详见附件)。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以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的车船税代征点(详见附件)。
    3.“好易”、“交费易”、“E路通”电子自助终端(由于系统原因暂时未开通,开通时将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公告)。
    4.从化市、增城市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5. 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或www.hotye.com(由于系统原因暂时未开通,开通时将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公告)。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        代征点               

  2012年我省计税依据及税率(适用税额)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