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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将逐步淘汰“黄标车” 核发检验标准

发布日期:2012-12-07 阅读次数:1978 来源:天府早报

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了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内容,会上审定《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办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标准,不达标的不予核发。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对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各市州政府可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